6月3日,重慶日報記者從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出臺了《生態環境修復案件執行督促機制實施辦法(試行)》,這是重慶首個監督生態環境修復責任方履行義務的法律文件。
生態環境修復執行督促機制,是指人民法院針對需要進行生態環境修復的生態環境資源類案件,通過發送司法建議、與環境資源行政部門聯動、適時監督修復過程等方式,主動督促義務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環境修復義務,對義務人拒不履行的,主動移送強制執行的司法機制。新出臺的實施辦法明確了相關適用范圍、啟動方式、執行督促內容等。
“該機制起源于2017年審理的一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市三中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中化重慶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化涪陵化工)是一家大型化工企業,該企業常年超標排放污染物。2017年1月,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向市三中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中化涪陵化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017年12月,在市三中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中化涪陵化工承諾在兩年內完成企業關停,修復受損生態環境。
“雖然案件已調解結案,但該案修復部分將耗時2年、耗資上億,執行上存在諸多難題。”該負責人稱,目前對于生態環境修復的法學概念、指稱范圍、責任性質尚不明確;另一方面,環境修復案件執行監督主體不夠明確,訴訟權利人可能并非實際受益人,缺乏監督被告執行的主動性。
為此,市三中法院在深入研究、論證基礎上,探索建立生態環境修復案件執行督促機制。該機制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首先,實時跟蹤環境修復進度。該機制建立后,法院環境資源審判法官每半年至少到環境資源修復現場查看1次,修復責任企業每半年匯報1次修復工作進展;其次,構建生態環境修復督促聯動機制,建議各相關部門對被告的修復行為進行支持、監管,形成聯動,以合力促成該案最終有效執行。(記者 崔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