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發出首份環境公益訴訟“訴前禁止令”
6月1日,經市檢察院第五分院申請,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向綦江區某礦業公司發出公益保護訴前禁止令,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砂石來料加工等生產經營活動。這是我市發出的首份環境公益訴訟“訴前禁止令”。
今年4月,綦江區檢察院在專項巡察過程中發現,該區某礦業公司怠于修復受損礦山,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遂將線索移送至市檢察院第五分院。
經初步調查,該礦業公司采礦許可于2020年到期,并辦理了注銷登記,綦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多次催促該公司進行地塊生態環境修復,該公司均以正在擬定設計方案為由,未開展實際修復。
“現場大量砂石、石粉裸露堆放,加工區域粉塵四處飛散,連眼睛都不敢睜開。”檢察官多次實地走訪取證,該公司不僅沒有修復原來的受損環境,還利用待修復地塊從事砂石來料加工,對周邊環境造成了進一步污染。
為避免生態環境持續受損,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隨即向法院申請公益訴訟訴前禁止令,責令采礦企業立即停止在礦區原址上從事來料加工等生產經營活動。
收到申請后,重慶五中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法官立即前往現場勘察并認真聽取被申請人意見。
經審查,重慶五中法院認為被申請人行為具有現實而緊迫的重大風險,如不及時制止將對生態環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遂依法作出裁定,支持申請人的禁止令申請,并趕赴被申請人生產現場張貼環保禁止令。經法官釋法明理后,被申請人當即斷水斷電,承諾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據介紹,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條規定的行為保全,和2022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以這種訴前禁止令的方式,開展環境保護預防性司法,是檢察機關積極履行生態環境公益訴訟職能的有益嘗試。”市檢察院第五分院檢察四部主任王啟勇表示。(記者 周松 黃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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