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相關決定
立法保障長江“十年禁漁”
7月29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通過制定法規性決定的方式保障長江“十年禁漁”,以更好保護長江水生生物資源,改善和修復長江流域生態環境。
《決定》通過的背景是什么?著眼解決哪些問題?
長江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家對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行嚴格捕撈管理。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我市水生生物保護區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實行全面禁捕,全市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點水域自今年1月1日起實行全面禁捕。
“目前,漁業法以及我市的實施辦法相對滯后,無法應對長江禁捕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相關規定的強制效力不夠,對涉漁”三無“船舶、非法垂釣等行為難以形成震懾力;全市漁政執法能力不足,無法及時發現和處置非法捕撈行為。”市人大農委主任委員辛世杰在會上表示,有必要從制度層面對禁捕工作進行全面系統的梳理,通過地方立法完善制度體系,對法律相關規定進行細化補充,確保禁捕工作全面、有效實施,取得實效。
哪些地方禁漁?禁捕到什么時候?
《決定》明確:水生生物保護區,長江干流重慶段,嘉陵江、烏江、渠江、涪江、酉水等長江重要支流重慶段,小江、大寧河、梅溪河、湯溪河、草堂河以及綦江、御臨河、塘河重慶段,市人民政府確定禁捕的其他水域等5類水域屬于禁捕區域。禁捕區域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決定》明確:水生生物保護區實行長期禁捕,其他禁捕區域禁捕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禁漁”后什么做不得?可休閑垂釣嗎?
《決定》明確了5種禁止行為:在禁捕區域內進行生產性捕撈;收購、加工、銷售、運輸、食用非法捕撈漁獲物及其制品,收購、銷售通過休閑垂釣等方式在禁捕區域捕獲的漁獲物及其制品;以“長江野生魚”“野生江鮮”等名義,對所經營漁獲物及其制品進行虛假宣傳;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艇、筏)在禁捕區域航行或者停泊;其他破壞漁業資源的行為。
因育種、科研、監測等特殊需要進行捕撈的,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的時間、區域、種類、規格、數量和漁具捕撈。
水生生物保護區雖然禁止垂釣,但在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其他禁捕區域可以進行休閑垂釣。
休閑垂釣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明確禁釣區、禁釣期、釣具、釣法、釣餌以及釣獲物種類、規格、數量等。 (記者 顏若雯 實習生 徐亞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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