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單”中介服務也需“買單”
本報記者 張天培
2021年04月08日08:33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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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房東或租客在接受房屋中介服務后,卻繞過中介出租房屋,中介可以主張報酬嗎?某公司委托房屋中介甲尋找出租房源。房屋中介甲介紹并帶其看了多套房源后,此租房公司表示有意愿租賃其中3套。雙方就租金、押金、違約金等細節問題進行多次協商,并征詢業主反饋意見后,由房屋中介甲擬定了這3套房屋的租賃合同。
但最終,租房公司卻與房屋中介乙簽訂了這3套房屋的租賃合同。除了租期起算日期和房租支付日期相差兩天外,房屋中介乙出具的合同與房屋中介甲擬定的合同重要條款基本一致。房屋中介甲認為租房公司和業主有“跳單”行為,起訴要求租房公司與業主支付服務費。
【說法】“跳單”行為也稱為“跳中介”,是指中介向委托人提供獨家資源信息并促使交易完成,對委托人產生服務行為,但委托人為了規避或減少交付中介費用,跳過中介而私自簽訂合同的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房屋中介甲為租房公司提供了房源信息并帶其進行了數次看房,且經多次協商后擬定了租賃合同內容,應認定租房公司接受了房屋中介甲的服務。此外,房屋中介乙出具的合同與房屋中介甲擬定的合同的重要條款基本一致,應認定房屋中介乙實際利用了房屋中介甲提供的服務。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法院最終認定,租房公司應向房屋中介甲支付服務費。法官認為,“跳單”行為不僅會讓中介的付出得不到回報,也會增加房產交易的風險。民法典對“跳單”行為進行明確規定,首次將“跳單”行為上升到法律層面,不僅保障了中介人權益,而且對違背契約精神的行為進行了嚴格規制。
《 人民日報 》( 2021年04月08日 19 版)
(責編:秦潔、張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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