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視錨魚”與“電、藥、炸、網”一樣,在禁漁期和禁漁區是被嚴格禁止的,然而還是有人為了釣魚,偷偷使用。23日,萬州警方通報了一起這樣的典型個案,兩名男子在萬州用可視錨魚器“垂釣”被民警抓獲,除釣魚工具被沒收外,兩人還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立案調查。
案情回放
2021年1月27日13時許,武陵派出所接群眾舉報,稱武陵鎮石橋村石橋河有人在錨魚。
接報后,民警杜衡和李龍立即趕往現場,在石橋河小地名“雙河口”的地方將正在錨魚的王某某、駱某某二人抓獲,現場查獲可視錨魚器兩套(包括魚竿兩根、視頻顯示器2個、視頻顯示線2根、錨鉤2顆、備用錨鉤10顆),漁獲物為鯉魚1尾。因涉嫌禁漁期內在長江流域從事非法捕撈,王某某、駱某某被民警帶回公安機關作進一步處理。
經審訊,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駱某某供述,二人一心想提高釣率,便從網上買回高科技專用設備——可視錨魚器,之后結伙在禁漁期到長江支流萬州區武陵鎮石橋河邊(禁漁區)使用可視錨魚器(禁漁工具)進行釣魚,非法捕撈水產品鯉魚一條,經稱量重約4.85公斤。后經農業執法部門鑒定,二人使用的工具確系禁漁工具。
“‘可視錨魚’其實不能算是一種釣魚行為,而應屬于捕魚的一種方式,與‘電、藥、炸、網’一樣,在禁漁期和禁漁區是被嚴格禁止的。國家相關部門也對‘垂釣’作了專門規范和管理,禁止單線多鉤、多線多鉤、長線多鉤,這些對漁業資源破壞較大的釣具、釣法,只允許單線單鉤,而且鉤子的大小還有要求。”武陵派出所一負責人介紹。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駱某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二人因在禁漁期、禁漁區內,使用禁止捕撈的工具進行捕撈,其行為已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目前,二人已被取保候審,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該案的偵破以實際行動落實了長江流域非法捕撈專項整治行動精神,切實做到了“十年禁漁”“起好步、管得住”。
什么是“可視錨魚器”?危害有多大?
據該負責人介紹,此次查獲的可視錨魚器屬禁用工具。所謂“可視錨魚器”,就是由拋竿、視頻顯示裝置、視頻連接線、繞線輪、大魚鉤組成。“拋竿”也即“可視錨魚”的魚竿,其鏈接在魚竿上的魚線也非普通魚線,而是可傳輸視頻畫面的電源皮線,線的前端接有一個攝像頭,可將水下畫面實時傳送回魚竿末端的顯示屏,在水下攝像頭的連接處,還設置有多顆大而鋒利的魚鉤。
“這個工具看起來就像一根技術升級的魚竿,在更粗的魚線上拴著很多魚鉤,并利用水下攝像頭監控水底大魚的活動跡象,當有大魚經過魚鉤上方,人一提竿,鉤子就輕松刺穿魚類身體,因此捕獲率極高,魚兒難以逃脫。”該負責人表示,但這種“釣魚”方式卻很殘忍,會對魚類造成致命損傷,被錨起來的魚通常肚破腸流、生還幾率極小,即使放生也會死亡;加之該工具操作簡便、價格不貴,一旦失去有效管控,將對長江漁業資源和天然水域生態造成極大破壞。
禁漁區、禁漁期或使用禁用工具,一律要遭!
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長江流域重點水域正式進入“十年禁漁期”。重慶市境內,除已于2020年1月1日0時起實行全面禁捕的水生生物保護區外,全市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點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時止,實行全面禁捕。
在此,警方提醒廣大群眾及釣魚愛好者,在長江干流以及一級、二級支流水域捕撈作業已違反漁業法律法規,如采用電、毒、炸等方式捕撈作業的,更是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相關人員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垂釣工具越來越先進,大家不要以投機方式,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可視錨魚器、延繩釣、空鉤延繩釣、敷網、密眼網等非法漁具進行垂釣或捕撈,否則一旦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將追悔莫及、得不償失。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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