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租賃合同簽訂或變更30日內需登記備案
8月4日,記者從東莞市住建局獲悉,該局發布通知加強東莞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出租人未按規定進行住房租賃合同網簽,今年年底前仍未按要求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機構備案的房屋租賃機構,將被嚴查。
《關于加強東莞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在東莞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包括分支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和網絡信息平臺,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單位或個人,須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須提交在本市注冊的營業執照、本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到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租賃系統上申請辦理房屋租賃機構備案。
《通知》明確租賃合同網簽備案主體責任。長租公寓、企業宿舍、物業小區出租屋、商務公寓以及非居住的自建房房屋租賃合同自簽訂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租賃當事人應當到園區、鎮(街)房屋租賃備案窗口或在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租賃系統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租賃雙方自行簽訂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責任主體;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是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責任主體;房地產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促成租賃合同簽訂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督促出租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并定期向園區、鎮(街)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報送房屋租賃交易信息。
對于出租人未按規定進行住房租賃合同網簽,房地產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促成交易后未督促出租人及時辦理租賃登記備案,以及2020年年底前仍未按要求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機構備案的房屋租賃機構,將列入住房租賃市場秩序整頓重點檢查對象,視情節輕重采取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發布風險提示、列入黑名單以及公開曝光等措施進行懲處,并將相關違規經營情況推送至省級或市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市住建局明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已正式將“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監管”事項納入“互聯網+監管”系統,房屋租賃機構及從業人員要自覺接受行業監督管理,對照要求自查自糾。(記者 潘少婷 實習生 周曉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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